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先义,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桃源县。因犯盗窃罪,2020年7月2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1月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3日被桃源县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9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桃源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一部刑诉[20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先义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先义2020年11月5日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刑满释放后,11月9日回到桃源县理公港镇墟场,入住在该镇鄢某开办的私营旅社,平时无事在旅社旁边的鄢某经营一茶馆打牌赌博。彭先义输了钱,向鄢某借款人民币400元,为获取钱财,便立意骗取牌友周某的摩托车后卖掉换钱。2020年12月22日,彭先义以需要骑摩托车到桃源县理公港镇杜坪取钱为由,骗得周某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当日,彭先义将摩托车贱价销赃给桃源县漆河镇摩托车维修点老板刘某,获赃款1600元。当晚,彭先义乘火车逃亡广东省。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50元。破案后,赃车从刘某处被民警追回,返还给周某。

被告人彭先义于2021年4月21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先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先义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追回赃物、累犯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彭先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先义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彭先义系坦白、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赃物被追回,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先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彭先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彭先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国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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