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攀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受害人张梦瑶之父亲。 原告:徐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受害人张梦瑶之母亲。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峰,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洋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 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河南汇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81HTD44。 法定代表人:陈永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赛顺保交通运输(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农业路62号苏荷中心26层26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玲,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攀攀、徐丽英与被告张洋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许青山、河南汇鼎物流有限公司、中赛顺保交通运输(河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豫1628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河南汇鼎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豫16民终266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原告张攀攀、徐丽英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赛顺保交通运输(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攀攀、徐丽英申请撤回对中赛顺保交通运输(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攀攀、徐丽英撤回对中赛顺保交通运输(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孔维良 审判员 季禹昌 审判员 赵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