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村民,现住太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谷县范村镇石亩村民委员会。地址:晋中市太谷区范村镇石亩村。
法定代表人:牛建国,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秀红因与被上诉人太谷县范村镇石亩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2020)晋0703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张秀红上诉请求:1、依法按照规定补发给上诉人应有的土地;2、请求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委托代理人作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户户主,家庭成员为张喜林、牛彩香、张秀红、张国强、张秀芝。1996年开始二轮承包,但是因为结婚介绍并未给上诉人张秀红分地。但是上诉人张秀红当时的户口还在石亩村,于1999年1月27日才迁至阳邑乡四卦村,被上诉人不给上诉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户分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与政策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村里还有剩余承包地50多亩,被上诉人应当给没分到地的村民分配地,上诉人有分地的资格和条件,但是被上诉人由于与上诉人存在矛盾后、公报私仇,不按照规定处理。2018年范村镇农经办负责人田高飞通过石亩村村委会给上诉人分地,被上诉人拒不履行;2019年范村镇农经办负责人石晓燕通知石亩村村委会给上诉人分地,被上诉人仍不履行。在上诉人咨询、反映过多次后,相关部门仍然不给处理,把上诉人在中间当个皮球踢来踢去。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综上,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查明判准上诉人的诉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太谷县范村镇石亩村民委员会辩称,一直都没有地,以前村里有地,出嫁的姑娘就不给土地。村委没有土地。户口也不在村了。
一审原告诉称
张秀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太谷县范村镇石亩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补发张秀红应有的土地;2、本案诉讼费由太谷县范村镇石亩村民委员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张秀红起诉太谷县范村镇石亩村民委员会要求按照规定补发土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张秀红立案时告知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该坚持起诉,故应驳回其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秀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秀红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张秀红起诉太谷县范村镇石亩村民委员会要求按照规定补发土地,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秀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张秀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