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代理人张东霄,社旗县霄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