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店信用社,住所地:故城县饶阳店镇。

负责人:陈广军,主任。

被申请人:付振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店信用社与被告付振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冀1126民初11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付振新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撤诉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付振新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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