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
被执行人: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望奎县华腾园4号楼。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海龙与被执行人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黑12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1340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1221民初1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