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长星,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孝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马祝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陆琴与被告王孝敏、马祝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陆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拆除蚌埠市丰泽园小区2号楼(过街楼)楼顶平台上搭建的阳光房及基础结构等建筑物、构建物,并恢复原状;2.被告将上述楼顶平台上的女儿墙恢复原状;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044元、评估费、公证费43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本市丰泽园小区2号楼2层(过街楼)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证号:蚌私字第343602号),两被告系原告隔壁6号楼住户。因两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楼顶平台上的女儿墙破坏,并进入原告楼顶平台在其上违法搭建阳光房及基础结构等建筑物、构筑物,致使原告楼顶平台的防水层被破坏,原告的房屋室内墙面、装修等受到损害。经过评估,原告的损失为29044元。原告曾试图通过协商、报警等方式解决问题,但是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王孝敏、马祝顺辩称,被告系丰泽园小区6号楼一单元4楼东户住户,原告是丰泽园2号楼2层过街楼房所有人。被告在原告过街楼房楼顶平台靠近6号楼处搭建的简易玻璃钢瓦房及构筑物已与2020年7月左右拆除,当时建造的玻璃钢瓦房是固定在6号楼自己家的墙面上和平台围栏上的,没有在过街楼平台屋顶上钉一根钉、打一个眼,并没有破坏平台防水层,拆除后平台防水层完好无损。原告指的渗漏处是在1号楼和过街楼平台接缝处,与被告搭建处相距很远。原告在2014年和2015年间在此渗漏点已经维修过两次,应该没有完全修好,被告于2017年夏搭建了简易玻璃钢瓦房,大约9月份左右,原告又通过被告家进入平台上继续维修之前的渗漏点。当时原告铲除了靠近1号楼处平台上的防水层沥青,也就是铲除了整个过街楼层屋顶平台一半的沥青防水层,只涂刷了室内用的防水涂料进行修复,没有多久防水涂料就已风化损坏,而其铲除沥青防水层使渗漏更加严重。原告的房屋渗漏是因为本人维修不当铲除防水层所致,同时是因为房屋老化。原告无证据证实其房屋渗水是被告造成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陆琴与被告王孝敏、马祝顺同系本市丰泽园小区住户。原告居住在该小区××楼与××楼××过街平台下方,产权登记的规划用途为商业。被告居住在6号楼一单元4楼东户,与平台相邻。2016年被告在过街楼顶平台靠近其住处的位置搭建玻璃钢瓦房。2020年3月,原告因其主卧室天花板处渗漏找到被告,要求被告予以拆除。2020年7月左右被告拆除。2020年11月,原告自行委托安徽德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房屋楼面防水维修工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904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楼顶平台上的女儿墙进行了恢复。 另查明:丰泽园小区实际标注的楼号与产权部门登记的楼号不一致,庭审中原、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搭建的玻璃钢瓦房不在原告主卧室上方。原告就其主卧室天花板处渗漏已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及2017年多次进行了维修,2017年维修时原告铲除了平台顶层的防水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对原告房屋存在渗漏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搭建的玻璃钢瓦房与原告房屋存在渗漏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房屋主要渗漏处位于主卧室,并非在被告搭建的玻璃钢瓦房之下,原告于庭审中自认其房屋在被告搭建之前即出现渗漏现象,并多次进行了维修,2017年维修时原告铲除了平台顶层的防水层,而就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房屋渗漏与被告搭建玻璃钢瓦房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违章搭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章,理应拆除。鉴于其已实际拆除了玻璃钢瓦房并恢复了平台女儿墙,故本院对原告仍主张被告拆除搭建物及恢复女儿墙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拆除后未将平台完全恢复原状,理应予以恢复。 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将其搭建物拆除后恢复平台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孝敏、马祝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楼顶平台在其搭建范围内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陆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阿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磊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