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中华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行风险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农民,原住彰武县,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张某(费某某妻子),****年**月**日出生,原住址,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解放大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7月14日向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费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费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费某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费某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费某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费某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费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80024.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