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会宁县河畔初级中学教师,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常月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魏奎与被执行人常月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22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奎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月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魏奎借款本息93010.1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月霞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魏奎执行款19438.11元,剩余执行款73572.05元申请执行人魏奎以与被执行人常月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常月霞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魏奎主动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2执7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