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润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告:耿领先(曾用名耿庆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润红与被告耿领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润红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润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润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帅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