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88229630B,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5号。 法定代表人:翁志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涛(系农商行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告:张承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承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承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己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进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