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树伟,男,****年**月**日出生,住鸡西市麻山区。
被告:井振江,男,****年**月**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兰(系井振江之妻),女,****年**月**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崔树伟与被告井振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崔树伟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树伟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崔树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崔树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