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树伟,男,****年**月**日出生,住鸡西市麻山区。

被告:井振江,男,****年**月**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兰(系井振江之妻),女,****年**月**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崔树伟与被告井振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崔树伟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树伟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崔树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崔树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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