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安市兴旺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永安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884044350。 法定代表人:侯金香,该公司经理。 被告:牛振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淮安市兴旺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振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侯金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振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淮安市兴旺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79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销售并安装悬浮地板,被告牛振松称其承包了任丘市教育体育局的幼儿园改扩建工程,2020年8月份,被告牛振松找到原告,让原告按其要求为局机关幼儿园、测井幼儿园、科研幼儿园安装悬浮地板及地面修补等,共计工程款164930元,竣工后被告牛振松陆续给付了27000元,剩余13793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向被告牛振松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牛振松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牛振松承包了任丘市教育体育局幼儿园改扩建工程,牛振松将该工程中安装悬浮地板的部分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转包给淮安市兴旺玩具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于2020年9月18日支付前期工程款1500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将书面合同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被告对合同中记载工程款数额164930元未提出异议,并又支付了原告14000元工程款,剩余135930元工程款被告至今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淮安市兴旺玩具有限公司在完成建设被告牛振松分包的幼儿园悬浮地板安装及地面修补工程后,被告牛振松应当按照结算价款支付原告工程款。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将书面合同以微信的方式发送给被告,被告对合同中记载工程款数额164930元未提出异议,并又支付原告14000元,应视为对工程款数额的认可。原告主张被告共给付27000元,剩余工程款137930元,但原告提交2021年4月25日和2021提4月3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向被告发送信息为“收你2000元现金!”、“137930元收到2000元,135930元,不要望了”、“兄弟你好,今天30号了?你想一切办法给我安排一下135930元”,故本院认定原告已给付工程款数额为29000元,未给付工程款数额为135930元。被告牛振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牛振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因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牛振松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市兴旺玩具有限公司工程款1359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9元,由原告淮安市兴旺玩具有限公司承担22元,由被告牛振松承担1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洁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