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向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白林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向辉与被告白林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登记立案。原告刘向辉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辉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向辉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晓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