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江海,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孙莎,女,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江海与被执行人孙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25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莎未自觉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江海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莎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江海(2021年1月30日)劳务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莎从2021年9月1日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江海500元,直至清结。如债务不能按期偿还,申请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