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曦蕾,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扬,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坤,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徐某1诉称,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于2018年5月相识,于同年11月确定恋爱关系。原告为了维系与被告的恋爱关系,其多次向被告给付财物。其中,原告为了达到令双方关系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分别于2020年9月27日向被告转账5万元,于2020年10月1日向被告转账15万元,合计20万元。后双方关系恶化,濒临分手,故被告同意分期向原告返还上述20万元,并于2020年10月17日向原告返还2万元。2021年1月19日,双方正式分手。被告至今仍有18万元尚未返还。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给付的20万元系原告基于最终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的美好愿望,属于彩礼性质。现由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且被告也表示同意分期向原告返还该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18万元。
被告辩称 徐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系婚约财产纠纷,属于给付之诉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3条规定,原告应向被告经常住所地法院起诉。徐某2自2019年3月20日起一直在广州市番禺区工作生活,其提交的单位证明及房地产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可以证实徐某2的经常居住地系广州市番禺区,故双方发生纠纷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提交了房地产租赁合同两份及单位证明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2019年3月20日至今,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系广州市番禺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徐某2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