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马河区支行,住所地伊春市乌马河区。 被执行人伊春伊岭泉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上甘岭区。 被执行人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马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伊春伊岭泉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给付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0711执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彦生 审判员 庞志军 审判员 于汶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