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窦信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磊、叶小青,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正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2473943Q)。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888号1号楼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孔德顺。
被告:孙大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窦信要诉被告周正基、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大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前以双方已和解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窦信要撤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旭强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