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李家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锦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镇蓥峰北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杨倩,该公司执行董事。
异议人(被执行人):什邡市今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禾丰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俊超,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孟俊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程月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李家亮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什邡法院)作出的(2021)川0682执异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什邡市今日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纸业)向什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什邡法院执行过程中对资产评估违法,严重损害了今日纸业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对案涉机器设备的拍卖。经什邡法院释明后,今日纸业将异议请求变更为撤销对机器设备的网络司法拍卖。
什邡法院查明,该院在立案执行什邡市锦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锦程担保)与今日纸业、孟俊超、程月萍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7月2日裁定冻结、划拨今日纸业、孟俊超、程月萍的银行存款1,760,808.9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同年7月5日,该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今日纸业、孟俊超、程月萍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执行裁定书。2020年10月9日,该院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随机确定坤坤评估公司为评估机构,对今日纸业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同年12月2日,坤坤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案涉机器设备市场价格为1,036,683元;当日,什邡法院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公示该资产评估报告。2021年1月9日,什邡法院以725,679元作为起拍价在淘宝网进行了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李家亮以2,760,679元的最高出价竞得该拍卖财产。2021年1月29日,什邡法院向李家亮送达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什邡法院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评估现场电话告知了今日纸业法定代表人孟俊超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相关资料和说明以及逾期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今日纸业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2.评估报告第10页载明:本次评估的机器设备由于长期停止使用,且未取得环保部门的相关生产许可证,对其我们按照10%的残值率作为其成新率。3.异议审查过程中,今日纸业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排污许可证(期限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止)。4.今日纸业涉多个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
什邡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是涉案机器设备拍卖后,今日纸业主张评估机构无相应资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以及评估报告没有送达,能否撤销拍卖。
关于评估机构资质及评估报告送达问题。坤坤评估公司系执行法院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随机确定,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资产评估服务,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执行法院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予以了公示。故今日纸业主张坤坤评估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以及没有送达评估报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财产基本信息错误问题。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电话通知今日纸业法定代表人孟俊超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相关资料和说明后,今日纸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直接影响执行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的确定,从而导致拍卖财产在本次拍卖中没有体现真实价值,不仅损害了今日纸业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次网络司法拍卖应予撤销。
据此,什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2021)川0682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对什邡市今日纸业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的网络司法拍卖。
原告诉称 李家亮复议请求:撤销什邡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2执异9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一、什邡法院审查今日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时,程序严重错误;二、什邡法院认定选定评估机构、告知被执行人提供资料、公告评估报告等程序合法,今日纸业逾期提供相关材料,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三、什邡法院的裁定,损害了已合法取得案涉机器设备所有权的申请人合法权益,导致申请人损失高达300余万元。
今日纸业、孟俊超辩称,什邡法院应通知评估拍卖程序违法。什邡法院在未通知该公司的情况下指定四川坤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公司造纸专用设备进行评估,剥夺了该公司知情权,有失公平;什邡法院没有在拍卖开始前将评估报告送达或告知该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同时,什邡法院选定不专业的评估机构,将该公司价值2000余万元的造纸专用设备评估为72万元,而复议申请人李家亮转手和第三方达成508万元的转让合同,产生了72万元和508万元的巨大价差,评估失实。
锦程担保、程月萍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案涉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是否合法,结合各方当事人意见及在案证据,什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2执异9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卢义军
审 判 员 李红兵
审 判 员 邵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