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浮山县天坛路182号。
负责人:苏青。被执行人:浮山县烜通选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浮山县东张。
法定代表人:张露,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浮山县烜通选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浮山县烜通选矿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本案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进行了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浮山县烜通选矿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立案后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21年3月24日去浮山县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浮山县烜通选矿有限公司在浮山法院剩余款项121396元扣划至临汾中院账户。3月29日将此案款发放给申请人。
4、2021年3月29日申请人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5、2021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浮山县烜通选矿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浮山县烜通选矿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