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有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申请执行人:仇多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申请执行人:杨双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宪,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青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中心街区3栋1层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WNQ62Y。

法定代表人:谢同强。

被执行人:谢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钱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有良、仇多银、杨双双与被执行人安徽青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青莲公司)、谢同强、钱立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青莲公司、谢同强、钱立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青莲公司、谢同强、钱立平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安徽青莲公司、谢同强、钱立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钱立平名下皖DG××××号牌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到。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青莲公司、谢同强、钱立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谢同强、钱立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10000元,已执行到位72459.84元、执行费3050元未执行到位,剩余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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