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德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十八站林业局资源科工人,户籍黑龙江省塔河县十八站林业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德昌诈骗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德昌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2021)黑2722执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