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人,现住本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张×,男,山西省汾阳市西河乡北门村北冯街*号。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蔡×与张×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晋1181民终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张×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215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张×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四、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张×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