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志超,曾用名张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秦中贤,曾用名秦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现住。
审理经过
关于张志超申请执行秦中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322执17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