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州仕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56347632M
法定代表人:俞绍林。
委托代理人:吴来发,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乐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
被告:汪选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池州仕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乐珍、汪选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仕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池州仕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仕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查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