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本华,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汪炎炎,男,1991年7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信阳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308厂对面(107国道)。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汪炎炎、信阳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炎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炎炎至今未履行。
依据(2020)豫152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被告汪炎炎在上述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对其未履行的部分,原告对被告信阳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名下的抵押房产(位于罗山县××大道东侧××水花园××号两层,房屋产权证号为罗山县房权证罗山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768.23平方米的商铺)享有抵押权,并从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因执行人汪炎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信阳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名下的(位于罗山县xx大道东侧xx花园xx两层,房屋产权证号为罗山县房权证罗山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768.23平方米的商铺)一套。
二、被执行人信阳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