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琴,宝应县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