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胥明献,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冯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胥明献与冯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划拨被执行人冯刚的银行存款586元;
二、查封被执行人冯刚与案外人吴某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