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田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郑汝宝,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国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 被告:杨玉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新耿南街以西。 负责人:樊超斌。
审理经过
原告赵田娃诉被告张国强、杨玉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8月19日,原告赵田娃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田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田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6元,由原告赵田娃基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占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怡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