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启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申请执行人:樊恒,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李星霖,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李伟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系李星霖之父。
被执行人:赵珊,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系李星霖之母。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樊启民、樊恒与被执行人李星霖、李伟强、赵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星霖、李伟强、赵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