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虎,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湘洋,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海利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场直三委108栋5单元4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海德,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尾山农场职工,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海利农机专业合作社、连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20)黑811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举示了2020年5月26日通过网上立案程序向黑龙江省依安县法院起诉的证明材料,证实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主张案涉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连平称案涉款项在其与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一案中已予确认(一审法院为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连平所述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查清,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20)黑811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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