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廷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人,现住东营市东营港开发区。 被告:张培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东营市河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廷童与被告张培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韩廷童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廷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廷童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韩廷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谷春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玉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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