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张少波、孟雷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张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被执行人:孟雷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张少波、孟雷川罚金一案,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7)冀118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对被执行人张少波处罚罚金29000元,对被执行人孟雷川处罚罚金28000元,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其到庭接受询问,并履行义务。 2、2018年5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 3、2018年8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 4、2018年8月10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情况,未有财产反馈。 5、2018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限制消费令。 6、2018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送限制消费令,督促其履行义务。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8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允许后,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爱军 审判员 李来成 审判员 吴林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长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