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朝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0WGRL6W。 负责人:姜晓华,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德,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野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沙堰镇霞雾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679472388T。 法定代表人:魏云立,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野县供电公司与被告新野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野县供电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野县供电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野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野县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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