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王府花园小区2号侧厅。 法定代表人:倪宏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飞,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春燕,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景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