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亿景远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A213室。 法定代表人:宋春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胜,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金石摩玛梦想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丽湖路9K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谢少松。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亿景远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石摩玛梦想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于收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现本院已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收到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应当对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大连亿景远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旸 人民陪审员  于忠盛 人民陪审员  郑福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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