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旭姣,女,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李秋民,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旭姣与被执行人李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鲁1728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秋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秋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宋旭姣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宋旭姣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秋民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李秋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秋民仅履行3169.34元,尚有26830.66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22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李秋民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李秋民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鲁1728执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秋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鲁1728执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李秋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169.34元。线下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鲁1728执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秋民名下北京现代牌车牌号码为鲁R×××××车辆一辆,期限为两年,因车辆未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鲁1728执1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李秋民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宋旭姣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旭姣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宋旭姣,申请执行人宋旭姣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旭姣尚有债权26830.66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8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26830.66元及利息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