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漯河盛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90639086Q,地址:漯河市漯舞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建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OCJMTY40,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楼6层603。
法定代表人:梁丽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漯河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1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漯河盛通运输有限公司215354元。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漯河盛通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豫11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来院,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8月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1年8月13日,反馈结果查明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冻结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支行账户13050161200800001271。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申请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2021年8月13日,查明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漯河市区)无不动产信息。
3、2021年8月13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均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口头表示不要求轮候查封。
4、2021年8月13日,查明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信息。
三、因疫情原因,本案未能前往实地调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案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漯河盛通运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