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敖绪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炳刚,四川众能(沐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炳刚,四川众能(沐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沐川县迈克尔陶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1101号-1105号。
经营者:曹修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青霖,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敖绪林、周永琼因与被上诉人沐川县迈克尔陶瓷经营部(以下简称迈克尔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9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敖绪林、周永琼主要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完成修缮义务后向其支付装修款4万元,对于其主张利息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合同履行顺序,被上诉人应先对装修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缮,上诉人才应履行付款义务;2.欠条约定利息实质系违约金,但该约定过高,请求依法予以调整或驳回被上诉人对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代理费支付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迈克尔经营部辩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装修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房屋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并且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也是在上诉人入住过后根据双方结算后出具的,能证明当时被上诉人对房屋的装修质量不存在异议,如果入住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可能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关于利息、律师费的问题,这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出具欠条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利息是按照2019年LPR的四倍计算,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所以并不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迈克尔经营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敖绪林、周永琼支付给迈克尔经营部拖欠的装修费40,000元;二、判决敖绪林、周永琼支付给迈克尔经营部截止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11,806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并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15.4%的年利率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三、判决敖绪林、周永琼支付给迈克尔经营部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诉讼费用由敖绪林、周永琼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迈克尔经营部系经营装饰装修材料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敖绪林、周永琼系夫妻,也是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路1335号11幢1单元501号房屋的共同共有人。2017年4月1日,双方当事人经人介绍达成房屋装修协议,由迈克尔经营部包工包料对敖绪林、周永琼的前述房屋进行装修,双方为此签订有《房屋装修合同》,商定总计装修费用为80,880元。合同签订后,迈克尔经营部即组织装饰装修材料和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于当年6月底装修完工后将房屋交给了敖绪林、周永琼,敖绪林、周永琼则于当年农历腊月搬入该房居住。2018年2月14日经双方结算后,敖绪林向迈克尔经营部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兹有敖绪林欠迈克尔瓷砖沐川专卖店曹修财货款(大写肆万元)
4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以前付清全部货款,逾期未付清的款项,曹修财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的四倍予以计息,并根据欠款人的实际情况申请法律途径追讨欠款。追讨欠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欠款人负担”。欠条上有敖绪林亲笔签名及捺印,而欠款金额、付清欠款的时间、出具欠条的时间均由敖绪林亲笔书写。因敖绪林、周永琼未按《欠条》上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清欠款,迈克尔经营部于2021年1月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请如前。
庭审中,敖绪林、周永琼承认迈克尔经营部主张的房屋装修、房屋交付、欠付装修费数额等事实,但认为欠款是因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迈克尔经营部履行维护义务不到位以及有未完成项目,同时主张迈克尔经营部无装修资质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效,但同意立即付清40,000元,不同意迈克尔经营部的其他请求。但敖绪林、周永琼对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和迈克尔经营部履行维修维护不到位,以及有未完成项目等主张,没有进行充分举证。迈克尔经营部则坚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不同意敖绪林、周永琼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敖绪林承认迈克尔经营部的诉讼请求部分,即承认支付所欠迈克尔经营部装修费4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支付主体如何确定;二、迈克尔经营部的利息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三、迈克尔经营部委托律师代理产生的费用是否应当由敖绪林、周永琼承担;四、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装修质量问题和未完成项目。现作简要评判如下:关于本案支付主体问题。欠条虽为敖绪林个人出具,但因敖绪林、周永琼系夫妻关系,且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基于装修共同所有的房屋而欠的装修费为敖绪林、周永琼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关于迈克尔经营部的利息请求问题。逾期未付清的款项要支付利息,怎样支付利息,由敖绪林与迈克尔经营部在2018年2月14日进行结算时已明确约定清楚,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任何规定。因敖绪林、周永琼未按约定付款构成支付利息的条件,故对迈克尔经营部的该项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迈克尔经营部请求敖绪林、周永琼承担律师代理费问题。迈克尔经营部因催收欠款产生的费用由敖绪林、周永琼承担,同样是敖绪林与迈克尔经营部在2018年2月14日进行结算时明确约定清楚的,而迈克尔经营部已委托律师代为主张权利,实际产生费用5,000元。故对迈克尔经营部的该项请求该院亦予以支持。关于涉房屋是否存在装修质量问题,以及是否有未完成项目问题。因敖绪林、周永琼既未提出反诉又未充分举证,而迈克尔经营部又予以否认,故该院在本案中不予解决,敖绪林、周永琼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迈克尔经营部基于结算依据而非装修合同主张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结算时的约定,该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因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和经结算而形成的支付权利义务关系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一、敖绪林、周永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沐川县迈克尔陶瓷经营部支付装修款40,000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款项时止(其中截止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11,806元);二、敖绪林、周永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沐川县迈克尔陶瓷经营部为追收欠款而支出的律师费
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敖绪林、周永琼共同负担。如敖绪林、周永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新的证据,且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迈克尔经营部装饰装修敖绪林、周永琼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敖绪林、周永琼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
关于迈克尔经营部装饰装修敖绪林、周永琼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问题。首先,案涉装饰装修房屋已于2017年12月完工交付,敖绪林与迈克尔经营部在2018年2月14日进行结算时,敖绪林对迈克尔经营部主张的房屋装修、房屋交付、欠付装修费数额等事实在《欠条》上作出明确约定,但并未有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修缮的意思表示;其次,敖绪林、周永琼对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和迈克尔经营部履行维修维护不到位,以及有未完成项目等主张,只举示诉讼前拍摄的几张房屋现场照片,不能证明案涉装修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敖绪林、周永琼在房屋出现问题后与迈克尔经营部进行过沟通协商处理需要修缮的意思表示;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
关于敖绪林、周永琼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的问题。因《欠条》载明“兹有敖绪林欠迈克尔瓷砖沐川专卖店曹修财货款(大写肆万元)4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以前付清全部货款,逾期未付清的款项,曹修财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的四倍予以计息,并根据欠款人的实际情况申请法律途径追讨欠款。追讨欠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欠款人负担”,迈克尔经营部依据欠条约定的权利义务,向敖绪林、周永琼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费符合双方欠条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故一审法院判令敖绪林、周永琼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和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敖绪林、周永琼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上诉人敖绪林、周永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