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尚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新云乡农乐村2组2号。

申请人:代泽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新云乡农乐村2组2号。

申请人:张德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马边彝族自治县下溪乡柑子坪村荧光岩组96号。

申请人:邓德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马边彝族自治县下溪乡柑子坪村荧光岩组96号。

申请人:樊兴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红花乡双桥村四组34号。

申请人:樊兴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红花乡双桥村四组35号。

申请人:熊尚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红花乡双桥村四组64号。

申请人:樊兴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红花乡双桥村四组36号。

申请人:陈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万**村8组1号。

申请人:帅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新云乡新云村6组11号。

申请人:代广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新云乡加阳村9组39号。

申请人:宋琼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新云乡加阳村9组39号。

申请人:赵水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新云乡代河村1组18号。

申请人:彭桂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新云乡加阳村6组28号。

申请人:肖兴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新云乡加阳村6组28号。

申请人:仪登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双河村7组。

申请人:代德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杉树村2组76号。

申请人:代德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杉树村2组76号。

申请人:张玉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新云乡新云村4组36号。

申请人:代广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新云乡中华村8组44号。

被执行人:李勇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凌云乡徐店村*组*号。

被执行人:肖成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五通桥区新云乡加阳村*组*号。

被执行人:卜洪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舞雩乡石坝村*组*号。

被执行人:杨友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罗城镇兴福村*组*号。

被执行人:四川普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清风街273号。

法定代理人:陈奇,总经理。

审理经过

赵尚利、代泽华等20人与杨友存、四川普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成利、李勇刚、卜洪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13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李勇刚的账户存款889.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肖成利的账户存款2542.00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普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49045.00元。

四、解除被执行人杨友存、四川普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成利、李勇刚、卜洪武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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