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铁门关市。
法定代表人:周昆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莎车县宏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郭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莎车县宏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莎车县宏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莎车县宏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5执10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