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文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幸福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文,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喜财,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君,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云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审理经过 唐山文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云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唐山文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唐山文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闫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