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亚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达,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第三人:潘兴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杰,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第三人儿子。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亚峰与被告潘玉英、第三人潘兴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张亚峰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亚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磊
人民陪审员张桂华
人民陪审员孔翔华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叶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