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忠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赵现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忠献与被告赵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忠献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忠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现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忠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所借原告现金人民币200000元整(贰拾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从2017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下欠利息。3、由被告负担本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1日,被告赵现平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被告承诺按照年息16%支付利息,但是自2017年3月1日至至今未支付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时到今日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予支付。综上,被告至今仍不向原告返还借款,也没有足额支付利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赵现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3月1日,被告赵现平为了做生意向原告宋忠献借款200000元,同日赵现平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据,约定借款本金是200000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6%。被告赵现平将利息付到2017年3月1日,没有偿还本金及下余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赵现平欠原告宋忠献借款200000元,由被告赵现平出具的借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现平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宋忠献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其请求,但利息应分段计算,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6%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现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忠献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分段计算,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6%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宋忠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0元,由被告赵现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