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香,女,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被告:任军,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明香与被告任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赵克善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明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明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