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连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张大祥,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英与被告张大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告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连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红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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