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九三交易城凤霞蔬菜店。 经营者周凤霞,个体工商户。 被告:张学东,无职业。

审理经过

原告九三交易城凤霞蔬菜店与被告张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周凤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凤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蔬菜款 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学东在原告九三交易城凤霞蔬菜店购买蔬菜,共欠7000元菜款,2017年2月28日被告张学东给原告周凤霞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分两期给付所欠蔬菜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张学东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确认原告欲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2001年左右被告张学东在九三交易城凤霞蔬菜店开始购买蔬菜,每次购买蔬菜后被告都是以赊欠的形式记帐。经原告多次催要,2017年2月28日被告张学东给原告出具欠蔬菜款7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2017年3月份、5月份分两期偿还完毕,约定到期后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九三交易城凤霞蔬菜店与被告张学东形成了买卖关系,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九三交易城凤霞蔬菜店按约定将蔬菜交付给被告张学东,被告张学东应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张学东没有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属违约。故对原告九三交易城凤霞蔬菜店要求被告张学东支付蔬菜款7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九三交易城凤霞蔬菜店主张支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学东给付原告九三交易城凤霞蔬菜店蔬菜款 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学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庆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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