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董金红,女,汉族,山西省。 被申请人:韩宝娃,男,汉族,山西省。 被申请人:范生才,男,汉族,山西省。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董金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晋0823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韩宝娃、范生才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同时对申请人董金红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2021年6月11日申请人董金红以双方自行协商,诉讼案件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宝娃、范生才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董金红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浩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东杰 书 记 员 陈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