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志远,男,****年**月**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
被申请肖呈建,****年**月**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南沙坪村209号。
被申请人贾祥瑞,男,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志远与被申请人肖呈建、贾祥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惠祥瑞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保全金额1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惠祥瑞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