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陈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洋起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刘洋以与被告陈龙私下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龙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洋撤回对被告陈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刘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玮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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