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陈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洋起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刘洋以与被告陈龙私下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龙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洋撤回对被告陈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刘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玮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丽丽